防 止 草 原 荒 漠 化 研 讨 会  专 家 发 言

 

草原权属及依法维权策略       

--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  马燕副教授

草原权属,通常是指草原所有权的归属。在实践中关于草原权属问题在广义上也包括基于草原所有权的确认及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项实现过程中所引起的问题。从所有权归属方面讲,我国草原作为一种资源其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我国现行法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我国《草原法》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草原权属确认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确定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草原所有权和草原使用权从法律上予以确定、认可的一种行政行为。草原权属确认是实现草原其他权利及利益的依据和法律保障。我国《草原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使用权证,确认草原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对于草原权属确认在内蒙古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也有相关规定,如《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确认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草原使用权证;未确认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负责保护管理。《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还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划拨给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用于军事用地的草原属于国家所有;(二)牧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草原属于集体所有,但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除外。集体所有的草原,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草原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实践中,关于现存草原保护常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通常表现为经济社会发展与传统民族文化之间的冲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冲突;整体发展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冲突;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与之间的冲突;短期效益与可持续发展需要之间的冲突;当代人利益与未来人类利益的冲突。这些问题既有因为确权不及时导致的公地悲剧,也有权利流转方面因为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过程中法律约束与监管缺失导致的纠纷,还有权利人不当行使权利,如:不当开发、利用草原导致的草原破坏,以及维权意识不强导致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救济。要避免问题的产生或者对已有问题进行合理解决,建议采取以下策略:第一、依法保障广大牧民对于草原权利现状的知情权、草原管理经营的参与权和草原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法律救济权;第二,加强信息沟通使立法与政策制定科学化;第三,强化集体管理职能使基层关于草原的管理、利用、保护等更加民主;第四,充分落实草原管理中民主议定的原则,保障广大牧民的利益;第五、提高草原居民科学利用和利用草原的能力;第六,强化草原居民维权及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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