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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造“自然”:国家政权建设的环境视角 ——以内蒙古S旗的草原畜牧业转型为线索

 

荀丽丽

 

  

【本文选自《开放时代》2015年第6期。图片说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的小姑娘。图片来源:《新中国生活图史:1949~2009》,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

【内容提要】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使“国家”在人与自然的互动关系中成为支配性的主导角色。本文透过分析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来一个草原社区所经历的国家推动的以“草原建设”为中心的草原畜牧业转型历程及其相应的生态与社会变迁来考察“国家政权建设”的结构性机制。对“自然”的重新定义、规划和改造构成了现代国家权力运作的一个独立场域,是国家建构其合法性与自主性的重要基础。国家透过“再造自然”所建立的“权力的资本—技术网络”是其“再造社会”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国家政权建设 权力的资本—技术网络 草原畜牧业转型

 


 

    一、 国家与自然:一个批判性的导言
 

    “国家与自然”是鲜有讨论的议题。民族国家塑造了现代“社会”的边界,是现代工业时代的“功能性先决条件”,而近代资本主义市场世界性的扩展亦与民族国家世界体系的形成相辅相成。“国家政权建设”(state making)是理解近代社会变迁的重要理论维度。对中国而言,“国家政权建设”涉及的是在西方入侵与民族危机的背景之下被动融入现代民族国家的世界体系的历史进程。国际竞争下新的军事和民政需求的增长迫使政府不断增强其扩大生产和动员财富的能力并致力于国家政权的现代化。在这一过程中,国家政权极力加深并加强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深入基层和吸收下层财源是其一以贯之的特质。因此,“国家政权建设”被认为是引导20世纪以来中国乡村社会变迁的核心力量。不难发现,在关于国家政权建设的研究中,税收、征募、执法的标准化和推动工业化是最受注目的命题。然而,在“国家政权建设”所创造的“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框架中,与乡村社会密切相关的“自然环境”却没有找到其恰当的位置。

    对于幅员辽阔、生态殊异的传统中华帝国而言,“自然环境”构成了理解国家与地方社会关系的重要维度。在其广阔的边疆区域,高原、山地、森林、草原等不同的自然生态与多元的族群文化和边疆治理结构一一对应。即使在核心的农耕区域,华北平原旱作农业区与长江三角洲生态系统的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也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农民是“力图适应当地环境而生存的劳动者”,“农民的生活是受自然环境支配的”,气候、地形、水利等自然要素影响着农民的行为选择,也影响着村庄共同体的内在组织与结构,进而影响着国家政权、士绅阶级与农民之间相互关系的变动。在富于生态多样性的传统中国,人与自然的互动表现为多元的地方性的知识与结构,即北方旱作、南方稻作,草原游牧,山地游耕,森林游猎等生计类型。这些传统生计类型中所呈现的人对自然环境的知识表述和利用方式则深深根植于地方社群的宗教信仰、社会网络、权威结构以及伦理秩序。一如传统中华帝国对基层社会的治理高度依赖士绅、贵族、头人等地方精英,“国家”之于“自然”更多的是一种适应性的间接治理,甚少直接干预具体的生计实践。

(略)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聚焦于“自然”却并非落脚于“环境问题”的讨论,亦即,笔者不是分析引发环境退化的社会机制并将“国家”作为一个主要的变量,而是希望从“国家中心”的视野,来思考一个颠倒的逻辑,即“自然”如何成为国家权力运作的一个内在要素?国家如何通过对“自然”的干预来实现其对“社会”的干预?国家如何通过对水、草、森林、土壤、牲畜、种子等自然要素的规划与改造来建构自身的合法性和自主性并逐步强化国家能力?

    本文对于“国家政权建设”的讨论,既关注其经典内涵,即政权的官僚化、渗透性、分化,对下层控制的巩固,从社会中释放或创造更多的经济资源等,又关注到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所面临的特殊历史语境,即“现代化”背景下的工业化和城市化、推动市场化的经济转型以及国际国内市场的融合等,并围绕合法性、国家自主性和国家能力等分析概念来展开。

 

 

    二、 研究背景与研究方法
 

    依循对“自然”的关照,本文将研究视野移向拉铁摩尔(Owen Lattimore)笔下作为中国“亚洲内陆边疆”的内蒙古草原地区,这里是传统的游牧区域,这一敏感而脆弱的干旱地带与农业地区迥异的生态系统特性及其相连带的文化异质性使我们更容易跳出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框架,去直面国家建设引导的基层社会变迁中无法忽略的“自然”维度。

    针对内蒙古草原的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从来都不缺乏对“国家”的关注,“体制和政策”的变动始终构成了理解草原生态与社会变迁的核心要素,其关涉的命题包含了人口迁移、蒙汉关系、生产生活方式转变、社区分化和生态退化等。然而,在笔者看来,其一,尽管这些分散的主题背后有无所不在的“国家”的影子,但却始终缺少一个“回归国家”的讨论;其二,在研究者分析草原生态退化常用的“集体制、承包制、产权、自然观”等概念中,“自然”本身的面貌通常是简化而模糊的。与游牧社群生计攸关的自然要素“水、草、畜”三者本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但几乎没有研究者关注到其“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内在关联并将这三者同时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可以说,既有研究都在某种程度上回避了将“国家与自然”作为一种具体的历史关系来展开直接探讨的可能;其三,在时间维度上,研究者通常将20世纪80年代初启动的“畜草承包制”作为一个草原退化的政策转折点,却几乎无人基于一种“历史连续性”的考量来分析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来草原生态与社会总体性转型的内在逻辑。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将逐一分析新中国成立后三个典型的历史阶段中国家以“草原建设”为中心的草原畜牧业现代化历程中对“水、草、畜”的分类,度量与改造及其社会后果,并揭示其对于国家建构的权力意涵。

    本文的研究地点位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部边境的S旗。这片位于我国中北部边境的荒漠化草原地区干旱少雨,年平均降水不足200毫米且自南向北递减,境内没有常年性的地表径流。从西南到东北贯穿而过的地下古河道是全旗主要的水源。

    在清帝国贵族分封式的“盟旗制”下,S旗是“纳九白之贡——白马八,白驼一”的“藩属”。统领全旗的封建王公被封为世袭罔替的“札萨克”。旗与旗之间以“鄂博”(敖包)标识出严格的边界,但是,旗之下的“苏木”与“嘎查”则没有清晰与固定的边界。旗之下的生态空间是帝国中心视野中的模糊地带,由封建王公及其亲属构成的贵族阶层以及上层喇嘛构成的特权阶层所分割。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对一盟一旗之人口与牲畜数目的了解也都是差异极大的估计值。S旗地处锡林郭勒盟西端,因距离内地较远,清末以来的移民放垦对其波及甚少,游牧生计一直保持未变。该旗南部的低山丘陵区是其传统时代的政治中心,也是人口和畜群的密集区,旗王府和王府家庙皆位于此地。王府以北的辽阔地域则是人口稀少、畜群分散的游牧地带,这里或是喇嘛庙和牧主等地方权威掌控的生态空间,或是人迹罕至的无水草场。本文选取A、B、C三个嘎查作为分析的重点,它们所在的区域分别代表了传统“非国家空间”的三种类型:嘎查A曾是牧主JB牧场的一部分,地下水资源丰富;嘎查B所在地属于喇嘛庙W的传统牧地,有一支季节性地表径流,地下水资源匮乏,不易打井;嘎查C则曾是无人居住的无水草场,地下水埋藏很深。

    笔者拟用“社群性”这个概念来表达传统游牧生计中“自然”所承载的“整体性”的“社会文化价值”。所谓“社群性”是指自然要素的分类、度量与利用都内在于地方社群的文化网络,其生产与再生产是社群整合得以维系的基础。第一,对“逐水草而居”的游牧者而言,水草皆是神圣之物。出于宗教禁忌,牧民甚少掘井。水井通常只建在喇嘛庙周围,用当地人的话说,“有庙的地方都有好水”。由于降水极不确定,草原上不规则分布的淖尔是游牧者共有的水源。新中国成立之前,S旗只有200眼筒井,且主要分布在南部。第二,一旗之内的草场为部落共有,封建王公享有领有权并掌管水草资源的分配,牧民则被划分在苏木和嘎查等较小的组织单位中。苏木和嘎查虽都有惯用的牧地,却没有对固定草场的所有权,彼此之间的游牧边界也是交错流动的。苏木和嘎查的牧地通常被牧主和喇嘛庙这两类地方权威所控制。新中国成立前,A嘎查所在苏木是牧主JB的牧场。毗邻的B嘎查所在苏木则是喇嘛庙W庙的惯用牧地。W庙的大喇嘛与牧主JB是兄弟关系,两苏木之间的畜群常常交互利用草场。第三,牧民对水草资源的利用皆是围绕牲畜而展开的,马、牛、骆驼、绵羊、山羊等“五畜”是牧业经济的中心。草原“五畜”都是成“群”驯养和放牧的。牧民能够控制畜群,同时也依靠牲畜这种成群活动的“社会性”。因各地生态条件差异,每种牲畜的群体规模和结构都各有一定之规。在S旗的环境条件下,马、牛、骆驼、山羊/绵羊分别以每群200—300匹、50—60头、50—60峰、500—600只为宜。五畜的组合可以满足牧民衣食住行等多种生活需求,牲畜的不同采食偏好有助于充分利用多样的草场资源。普通牧民则将自己的牲畜放在牧主或庙仓的畜群中放牧。牧民通常“惜杀惜售”并有持续扩大畜群的偏好,因为一定的畜群规模是畜牧业再生产的基础,也是抵御自然灾害的生活保障和姻亲交换的礼物,更是财富、地位和荣誉的象征。总体上,“水、草、畜”的利用与游牧者的宗教信仰、集体认同、地方权威及社会阶序紧密地“链合”在一起。

    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来,草原生态与社会空间的转换颇值得探究。昔日的无人区如今已遍布深水机井;辽阔无垠的草场已被纵横交错的围栏覆盖;大型灌溉设备在草原深处开辟了一片片“麦田圈”式的农田;牧民在自家的机井旁开辟了饲料地……笔者将在“国家与自然”的具体关系中呈现这一转换的内在逻辑。

    本研究是以社区研究为基础的个案研究。文章涉及新中国成立六十余年的时间跨度,而个案研究也较适合进行纵贯研究。本文的经验材料是基于2004—2013年笔者对当地长期跟踪的田野调查。具体调查技术包括参与观察、问卷调查、深度访谈和半结构式访谈等,并收集了关于草原建设、产权变革和发展规划历史的档案资料。

 

 

    三、 集体化时期(1952—1983)
 

    “旧社会”的基本面貌是其“多元性”:地理与生态、文化与族群,这些自然事实和社会事实都是“复数的”、充满异质性的。“新国家”的首要任务即是在“旧社会”的多元地方性结构之上确立自身的权威与合法性。新中国成立后,对于经历了战争创伤的“新国家”而言,极力扩大物质财富,汲取农业剩余推动工业发展以最大限度提高国家能力是最重要的目标。草原畜牧业作为“大农业”的一部分,是国家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草原”已经由帝国边缘的模糊地带转变为国民经济规划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随着集体经济的确立,草原牧区的畜产品与农产品一样,成为国家统购统销的对象。

    (一)自然资源管理的科层化与“建设逻辑”

    在国家的视野中,“自然”转变为“自然资源”。从1952年起,中央多次派遣林业、草原、治沙等专业调查队“对内蒙古的自然界开始了有计划的全面的研究”。这些自然科学的调查研究对于新国家来说意义重大,因为这“标志着我们在祖国这块广大的土地上,真正做了主人”。

    对“自然界”的研究、规划、监测与改造成为国家职能的重要范畴,对“自然资源”的管理也纳入了官僚化和科层化的轨道。新中国成立伊始,“草原”与水、森林、海洋等重要的自然资源一样,成为农(牧渔)业部、林业部、水利部等中央级国家行政机构的管理对象,农业部下设畜牧兽医司,畜牧兽医司下设草原处。内蒙古自治区、盟、旗等各级地方政府的畜牧管理系统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综合”到“分化”的过程:水利、畜牧、兽医、草原等专业机构依不同的专业方向而分化开来。在S旗,1949年7月旗人民政府设立牧业科,统管全旗的畜牧业;1960年牧业科改称畜牧局,其下分管“水、草、畜”的部门也逐渐建立起来:1955年,畜牧兽医站成立;1959年,成立水利工作队;1963年,草原工作站成立;1974年,水利局单独列出。

    稳定的功能分化的行政机构的建立是国家自主性的基础。这一时期,国家“再造自然”的雄心集中体现在对“现代农业”的构想方面。1959年,对应农业的“八字宪法”,内蒙古全区第八次牧区工作会议第一次提出要发展“现代化的畜牧业”的八项措施即“水、草、繁、改、管、防、舍、工”。这是国家试图依据科学的法则理性化管理自然资源的开端,也构成了整个集体化时代,针对“水、草、畜”全面开展“草原建设”的总方针:水,不再是年均不足200毫米且变率极高的降雨,而是可以稳定供给的水井;草,不再是依赖雨水的不确定的流动性资源,而是在围栏之内种植和灌溉的饲草料地;畜,不再是随灾害起伏波动、品质参差的地方畜群,而是在人工授精、品种改良和棚圈舍饲的支持下,能够稳定产出并最大化满足国家需要的畜产品。正如S旗一位草原工作者所说的:“那时,国家讲的是建设养畜,建设草原,而牧民一贯是靠天的。”作为国家意志的“建设逻辑”遵循的是“投入与产出”的效益法则,即通过增加外部资金与技术的投入来扩大产出。水、草、畜等自然要素也在国家的透镜中以抽象化、简单化和标准化的方式被分类、度量和改造。单井每小时涌水量、草场面积、干鲜草产量、载畜量、繁成率、改良率、存栏数等成为国家视野中描述“水、草、畜”的核心概念。

    旗一级的自然资源管理机构依托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投入成为“再造自然”的行动主体。这些新生机构最初的运转方式即是“上边给钱,给任务”。在20世纪60—70年代“草原建设”的高峰期,国家每年在S旗水利建设投资近120万元,而草原站支配的用于“灭鼠、种草、围栏”的经费也超过100万元。尽管这些专业部门多是“从三四个人,一辆破卡车、几个烂汽油桶”开始的,但他们都有一个巨大的任务:“改造草原”。

    (二)“水、草、畜”之“社群性”的延续与转化

    在1947年到1952年的民主改革时期,农区开展了土地改革,内蒙古牧区并没有如土改中均分田地一样均分牲畜,而是采取了“废除封建特权”,“不分不斗,不划阶级”、“牧工和牧主两利”的政策,畜牧业得到了有效的恢复。在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8)期间,内蒙古牧区经历了从互助组、初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的社会主义改造过程,建立了集体经济。

    S旗的“草原建设”是从“打井”开始的。对于水资源极端匮乏的荒漠化草原来说,水是一切问题的“核心”和“前提”。草原建设的“打井”行动不再考虑传统时代的宗教禁忌,而成为以扩大产能为导向的水利开发,实现了从利用“地表水为主”到利用“地下水为主”的划时代转变。到承包制改革之前的1981年,全旗2 / 3的人畜饮水由1670眼筒井解决,其余1 / 3则由200多眼机井解决。

    1952—1956年,在集二铁路的规划建设中,S旗完成了对地下古河道水资源的勘察与开发。S旗旧王府所在的南部丘陵带,虽浅层地下水较丰富,但并不足以支持人口密集的中心城镇建设与发展的需求。深层地下水的富水区位于该旗的中北部,适合建立满足城镇发展需求的水源点。1958年,S旗人民政府正式北迁至古河道富水区之上,逐渐进行城镇建设。这标志着S旗政治中心的北移和国家空间的拓展。

    在曾是“无人区”的无水草场,水利开发也推动了国家空间的延伸。1959年,内蒙古勘探钻井队在这里打出了第一眼深水机井“二号井”,以往在人类控制范围之外的草场被纳入开发利用的范围。1960年,S旗政府将南部苏木两个大队的牧民和畜群整体搬迁到这片新开辟的草场,以改变该旗人口和畜群南稠北稀的传统格局。嘎查C即是其中一支,“二号井”被当地牧民视为“母亲井”。这种水资源利用的方式尽管可以较少地考虑气候的不确定性带来的匮乏,但却极度依赖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投入。1980年以前,机井的运营体制是国有国营和国有社营。国家每年都要下发机井运转的补助资金,补助额度曾一度高达80%,旗政府常年组织牧民进行机井操作手的培训。机井的机械故障是牧民和畜群的灾难。一位老机井司机手至今仍记得机井无法正常运转时,牧民面对焦渴的畜群,无奈而愤怒地抽打牲畜的情形。

    在嘎查A和嘎查B所在的传统游牧圈,不断增多的水源点,意味着畜群供水点的增多,这支持了人口和牲畜的增长。1956年,牧主JB的牧场设立为公私合营牧场时,这里只有17户本地牧民,筒井13眼。1980年转为人民公社,嘎查A是其中的一个大队。在1952—1980年间,这里共打机井10眼、筒井28眼,畜群点达到18个,人口近百户。60年代是人口迁入的高峰期,既包括汉族人口,也包括从比邻的镶黄旗和内蒙古东北的哲里木盟(通辽市)搬迁来的蒙古族牧民。1959年,嘎查A水土资源最好的地方打出了S旗第一眼灌溉机井。随即利用井灌发展为一个农业基地,由部分汉族农民来种植青贮饲料、粮食和蔬菜。与嘎查A毗邻的嘎查B远离地下古河道,地下水资源贫乏,基本上打不出机井。其境内唯一的季节性地表径流G沟成为水利建设的重点区域。1961年,这里打出一眼灌溉筒井,随即建成G沟菜园,吸引七十多名汉族工人居住并从事畜牧业之外的副业。1971年,G沟上建成了一个小二型水库,除满足饲料基地和蔬菜基地的灌溉需要,丰水年还可以养鱼。但是这一水利工程改变了传统游牧区原有的交融互通的水系结构,切断了流往下游嘎查A的水源。这直接导致了嘎查A水量极好的季节性淖尔的干涸。

    与“水”之利用的革命性转变相比,这一时期国家对“草”和“畜”的改造则较为缓慢。首先,在集体化进程中,人民公社的社队空间很大程度上继承了传统的苏木与嘎查的游牧空间,并延续了草场的“共有性”和“互惠流动”的利用方式。随着打井运动的深入,密布的水源点彻底打破了由牧主和喇嘛庙等传统权威所分割的生态空间,国家在草场利用的空间规划中获得了更大的自主性。“划定社、场、队的界限”始终是草原建设规划中的首要问题。由于公社与大队的边界日益清晰和严格,划分原则也不再参考草场的生态特点和游牧惯例,而是按照人口与面积进行数量等分。嘎查A和嘎查B的诞生皆是这种“等分划界”的结果。在人民公社制后期,队与队之间日常的流动放牧基本停止。人民公社和生产队作为自上而下的计划经济的基础核算单位而存在。国家倾向将社队空间视为固定的边界清晰的政治生态单元。同时,“草库伦建设”是这一时期“改良草原”的重点,即通过围封和水利灌溉,建立为牲畜过冬度春提供稳定的饲草料供给的种植基地,以改变“靠天养畜”的“大灾大减产、小灾小减产”的不稳定局面。在具备机井灌溉条件的很多地方出现了牧民用石头垒起围墙的饲料地,并开始种植粮食和蔬菜等农作物。上述嘎查A的农业基地和嘎查B的G沟菜园都是饲草料基地建设的产物,甚至在嘎查C所处的机井区也建立了“东方红林场”,种植粮食和果树。在20世纪60—70年代,S旗的农业种植空间不断扩大,在最高峰的1968年,草原开垦面积达85.9万亩。这些种植空间聚集了许多汉族移民和下乡知识青年。这种在荒漠化草原上依赖抽取地下水换取微薄农业收益的做法,一开始即被牧民批判为“用石油换草”,最终也因投入成本过高而无法维系。

    此外,在牲畜的管理方面,社会主义改造后,原来喇嘛庙仓和牧主的畜群转变为社队的集体畜群。集体制中保持了马、牛、羊、驼的规模化、专门化经营,并采取了更加精细的“专人跟群放牧”的畜群管理模式,这非常适合牲畜“群体生存”特征。每个大队都有固定的马倌、牛倌、骆驼倌和羊倌,他们都是经验丰富的生产能手。受过新式教育的大队干部和老牧民一起决策畜群流动的方案。“领导让往哪里搬就往哪里搬”是普通牧民的共识。国家的目标不仅是在自然灾害频仍的草原干旱区保证畜群的稳产和高产,更是让草原产出更多能够满足工业生产迫切需求的畜产品。比如,当时国家着力推广的新疆细毛羊产毛量是本地羊的2—3倍。1957年起,S旗的各个社队都开始进行牲畜改良。到1974年,每个公社都建立了牲畜改良站。改良羊并不受牧民的欢迎,因为改良羊的接羔成活率极低,在草场上放养容易生病,冬春必须进行饲料补给,这对劳动力投入、饲草料地建设等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这与本地羊对当地生态环境的高适应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到改革开放前,S旗的羊群大多都是牧民所说的“二混子羊”了。

    (三)国家权威与社区向心力的重建

    对于“新国家”而言,新中国成立之初的草原牧区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帝国时代游牧封建社会的传统治理结构,然而国家超越于地方权威之上的“普遍性”权威的建构历程是与再造“自然”的历程分不开的。

    “自然”从“社会世界”剥离出来进入国家视野,“水、草、畜”作为脱离了地方社群文化脉络的抽象的自然资源成为国家的治理对象。在自然资源国家化和集体制的安排下,“水、草、畜”等自然要素的“社群性”在一定意义上都得到了延续。“水、草、畜”作为集体的共有资源,依然是社区向心力的物质基础。但是,在建设逻辑之下,以地下水的开采利用为标志,国家的资金和技术输入使水、草、畜的生产与再生产都融入了新的规划与法则。超越于传统的地方权威和社会文化规范,国家权威成为社区向心力的内在支撑。

    更为重要的是,这一时期在“畜牧业现代化”背景下开展的草原建设,建构了一种相对依赖外部资本投入的生产模式。打井抽水、饲料种植、畜种改良等都意味着畜牧业不再是传统游牧时代依靠生态系统的内循环模式。从扩大产能的角度来看,国家对水、草、畜的“再组织”确实取得了相当的成功。1965年S旗的牲畜数达到了一个历史性的新高——94万头,是1947年17万头的5倍多。1965年全旗的总人口数也由1949年的8602人增长到1965年的36279人。集体制时,年平均出栏牲畜11万头,年平均出栏率为18.2%。牧民常用“国家任务大”来形容集体制下国家的畜产品收购。草原畜牧业的发展支撑了当地的人口增长,也满足了国家供给的需要。

    集体化时代“改造自然”的“草原建设”也构成了理解草原社区在市场化转型中面临的所有问题的前提。我们必须意识到,在市场化改革前,前30年“改造自然”的实践已经建立起了一个以外部资金技术投入为基础的产业模式和一个相对庞大的人口基数。

 

    四、市场化转型时期(1983—2001)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进入了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单位草场生产肉、奶、毛的能力尚不及其1 / 10,人民食物结构中的肉奶比例也很低。因此,“改变全国人民的食物组成”成为畜牧业现代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国家视野中,草原是为全国乃至全球性消费市场提供畜产品的基地,这不仅需要进一步扩大草原的产能,更需要推动以市场为导向的“商品化”的畜牧业生产。

    (一)“建设”逻辑的延伸与国家权力的“以退为进”

    20世纪80年代初,在发展商品经济的氛围中,受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影响,草原牧区也最终确立了“牲畜作价、户有户养”的生产责任制,以求进一步发掘和扩大草原的生产能力。接着“草原管理和建设”的责任制也提上日程,其政策逻辑是,历史上的草原退化是因为“只利用、不建设”;过去三十年草原建设成效不大,其原因在于吃“草原建设”的大锅饭。为此应把草原以家户为单位分片承包下去。当然,“建设草原”的方法还是打井、围栏、开辟灌溉饲料地、修筑牲畜棚圈等。只是国家和集体不再承担这些“现代投入”的成本。在S旗,80年代,国家草原建设的各项投资进入停滞期。90年代稍有恢复。但总的来说,国家作为建设投资主体的角色全面弱化了。

    但是,作为规划主体的国家依然是强势的。承包制下,国家依据其“建设逻辑”在以家户为单位的生态空间里建构了一种全新的“生产方式”:牧民在围栏的草场上定居定牧、打井抽水、种植饲草、卖羊为生;围栏、打井、修圈、防疫、燃油等投入则全部由牧民家户自己承担。正是在这种“以退为进”的改造中,国家将依赖外部投入的“现代畜牧业”的建设逻辑延伸到牧民家户的层面。

    这一时期,在作为“投资”主体的国家权力退出的同时,作为“监控”主体的国家权力得到强化。1983年,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成立了全国第一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自治区级的草原监理机构内蒙古草原监理所也于1987年成立。1985年S旗成立草原监理站;1987年设草原监理所,编制8人,隶属于畜牧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落实草场承包制,划分草场边界和处理草原权属纠纷,负责查处破坏草原的行为。

    (二)“水、草、畜”之“社群性”的削弱

    承包制背景下,“分牲畜”采取了按“劳动力人口数量平分”的策略。这一策略打破了传统草原畜牧业经营中的“畜群”基础,并引发了放牧规范、驯养技术乃至牧民居住方式等一系列的变化。社区中每个18岁以上的成年人,无论其在集体制时的工种是什么,都分到了数量很少的“五畜”。每个家庭分到的是一个难以发挥群体规模优势,甚至难以维生的畜群。嘎查A、嘎查B和嘎查C每人分得的羊的数目分别为16只、40只和24只。当地人口最多的九口之家分到的羊为216只,还无法到达正常的羊群规模。在雪灾与旱灾频仍的草原,一定的畜群规模是抵御生态风险的必需条件。规模极小的畜群使得个体牧户在自然风险面前愈发显得软弱无力。独立经营的小牧户不得不为了“生存安全”而奋力扩张畜群。以往依赖集体分工的搭棚盖圈、打井、接羔、剪毛、配种,防疫、运输等一系列牧业生产的劳动,现在都要在一个家庭范围内解决。牧民面临着严重的劳动力短缺。大畜的驯养尤其费劳力,很多家庭很快就被迫将大畜卖掉了。家庭畜群形成了以山羊和绵羊为主的单一结构。小畜的移动能力弱,躲灾避灾的能力也较差。失去集体庇护的小牧户,由于劳动力、交通工具和社会关系的限制,其“移场放牧”的能力大为弱化。牧民逐步定居下来,在草场上盖起了土房。为了抵御冬季的严寒和雪灾,每家每户都开始重视自家的棚圈建设。定居定牧的生产方式给牧民带了其他额外的成本。比如,游牧的流动性使牲畜采食多种营养丰富的牧草,而长期在一片草场上的反复采食导致羊群自身素质下降。牧民要定期对羊进行药浴,并逐一喂驱虫药,以保障羊的健康和皮质的光滑。兽医药的开支逐年增加。由于各家在劳力、放牧技术、水源条件等方面的差异,社区内部产生了巨大的分化。嘎查中出现了无畜户,而一些大户的羊群则超过2000只。巨大的贫富差距使社区规范陷入危机。许多牧民从外面“包羊”来扩大畜群,很多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在牧区寄养牲畜,外来资本对草原的侵蚀进一步深化。

    “水”的“承包制”在“分牲畜”之前即已经展开,共享水源的传统随之打破。20世纪80年代,国家基本上停止了在牧区的水利建设投资。1981年,S旗将国家投资建设的机井承包到牧户经营。承包户承担机井的运行和维护的成本,而其他牧户则以每只羊每月3—5分钱的价格缴纳水费。历史遗留或集体共建的筒井,由周围牧户各自承担自家的提水成本。在无水草场上依赖机井生存的嘎查C,机井的运营在集体制下由国家补助和集体支出来负担。在机井承包过程中,嘎查干部和水利积极分子得到了优先权,其他牧户则按牲畜数买水。随着畜群的增长,排队等待饮水的时间过长,水资源利用上的竞争关系日益凸显。机井承包户尝到了甜头,因为他们至少可以在饮水中优先自己的畜群。为了自家发展的便利,牧民们不得不自己再投资打新井。在地下水资源较丰富的嘎查A更是出现了家家打井的局面。嘎查B由于地质条件的限制能打井的地方十分有限,牧民便在提水和拉水的机械设备上增加投入,以实现更多的水资源汲取。高昂的生产投入使他们更期待发展大规模畜群来增加收入。

    在草场方面,内蒙古自治区从1984年即提出建立“畜草双承包”制,在牲畜“户有户养”的同时,以家户为单位固定草场的使用权。但各地开展草场划界的时间却千差万别。S旗直到1989年才开始将草场划分到户的边界认定工作,具体的分割依据是按照各家1983年6月的人口和牲畜数目、以“人六畜四”的办法分配。以山丘等标识物为界,牧民确认了自家大致的草场边界。在S旗南部,由于户均草场面积较小,分草场伊始,各家便想尽办法建立简易的围栏。而嘎查A、B和C所处的北部,草场面积辽阔,个体家户无力支持上万亩草原的围栏成本,除20世纪90年代一些家庭在政府项目的支持下修建围栏外,围栏的推进直到2002年后国家生态建设项目的支持下才得以全面铺展。1996年,S旗的牧民拿到了“草场本”,开始缴纳每亩5分钱的“草场费”。在牧民的回忆中,正是从这一年开始,人们在草场利用上真正出现了“你我之别”的草场,“商品化意识”逐渐深入人心。这直接反映在1999—2001年的连年旱灾中,牧民再也无法享用在避灾“走场”时仅凭着“都是牧民”的互惠逻辑免费利用草场的权利,而是要支付每只羊每月3—8元的高额租金。同时,为了降低冬季购买饲草料的成本,牧民开始在机井周围种植饲草料地。例如,嘎查C的牧民从1987年就开始在自家机井周围开饲料地,并建设青贮窖储藏冬春用的饲草,有的家庭还种植了蔬菜、香瓜等经济作物。农业种植技术是向嘎查里唯一的汉族牧民学习的,为提高青贮玉米的产量,牧民还购买化肥。

    (三)国家触角的延伸、市场机制的引入与社区向心力的削弱

  与新中国成立初期相比,改革时代的“草畜双承包”制使国家自主性表现出更强的“专断性”。无论是出于对农区土地家庭承包制的效仿,还是基于“公地悲剧”理论的产权改革,这一政策干预都遵从了抽象理性模型的逻辑,忽略了传统游牧在生态与社会文化上的意义。在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角色“撤退”之后,作为监控主体的国家权力得以扩张,这在草原监理所的创建中可以初见端倪。国家在承包制推行中对“水、草、畜”的再分也使其处于社会世界的中心。在作为“征税者”的国家的财政视野中,定居定牧的“纳税者”与网格状的生态空间一一对应。定居定牧的生产方式促进了国家触角在地方社区的延伸。

    改革时代,在国家推崇的“商品经济”的透镜里,牲畜即是

  “肉、奶、毛、皮”。“游牧民”必须要能够为了“商品化交换”而生产。这涉及牧民如何被整合进一种“发展体制”的问题。畜草双承包制将国家再造自然的“建设逻辑”落实到家户的层面。“水、草、畜”的细分和国家投资的撤出使每一户牧民家庭都成为开发资源、增加投入、扩大生产的“发展原子”。分立的牧户彼此竞争、以邻为壑,逐渐丧失了通过横向的组织化的形式来调剂资源和规避风险的能力,唯有通过增加资本和技术投入来进一步强化“自身”攫取自然资源的能力。棚圈、饲草、水井、交通工具、抽水机、燃油等一系列需要消耗大量资金的“现代投入”成为家庭牧业经营的必须元素。1998年S旗牧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为4935元,其中生产性支出为2068元,占总收入的41.9%。牧民的生产支出也在不断扩大,卖羊也越来越多。个体的牧户被深深地卷入市场的链条,其对外部投入的依赖程度越来越深。在一种隐蔽的制度推手下,牧民转化为“为市场而生产”的“牧业商人”。这一时期,S旗的牲畜总数不断增长,1989年突破100万头,1999年则达到了170余万头。同时,牧区对市场的畜产品供给大增,1983—1999年的年平均出栏数25万头,年平均出栏率为24.4%;而集体制时代的年平均出栏数则只有11万头,年平均出栏率为18.2%。这说明畜牧业的市场供给能力和商品化程度大幅提高。

    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商品化经营中,每个牧户都独立决策、独立投资,随着“水、草、畜”社群性的削弱,社区向心力也大为弱化。一方面,我们可以发现,在水、草、畜的经营中,嘎查干部和普通牧民几乎没有什么区别,集体制时期建立的大队领导的集体权威迅速弱化。另一方面,贫富差距的拉大也使社区规范陷入危机。而这带来了市场风险和生态风险的双重加剧:首先,分户经营的牧民,信息匮乏、孤立无援,市场议价能力弱。特别是在遭受自然灾害的时期,来牧区收购牲畜的“二道贩子”往往联合起来一起压价,迫使牧民低价卖出。其次,由于集体权威和社区规范的失灵,许多牧民从外面“包羊”来扩大畜群,很多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在牧区寄养牲畜,外来“非牧户”的问题成为困扰草原社区的顽疾。草原生态压力不断加大,草原沙漠化加剧,并集中表现为1999—2001年间沙尘暴、旱灾和蝗灾的集中爆发。

 

 

    五、 生态治理时期(2002至今)
 

    进入21世纪,2000年袭击京津的强沙尘暴使草原的“生态危机”成为关乎“国家利益”的急待解决的“问题”。草原作为“风沙源地”成为中央政府“生态治理”的对象。与此同时,西部大开发的推进亦使内蒙古草原进入了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车道。“牧业税”在世纪之初的严重旱灾时期即被免除,地方政府随即脱离了“自然之根”,工业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后牧业税”时代,国家干预自然与社会的方式也在发生转型。

    (一)“生态治理”:“建设逻辑”的再强化与国家权力的扩张

    进入21世纪,在“环保”为先的国际与国内背景下,国家“再造”自然的话语论述由“生产”转向“生态”:国家试图通过大规模的资金和技术投入在短期内迅速改善草原生态环境。2002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建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程”是国家生态治理项目典型代表。草原“生态治理”的主要内容依然是水利建设、围栏建设、棚圈建设和饲草料地建设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依赖资金与技术投入的“建设逻辑”再次得到延续。在具体实践中,生态治理包括了以下两种措施:一是,将家庭草场承包制彻底落到实处,并以家户为单位开展由政府监控的“草畜平衡”;二是,依托政府的生态治理项目,规划“围封禁牧区”,实施“生态移民”。两者都涉及政府项目资金的大规模投入以及对“水、草、畜”的进一步改造。可以说,在“生态治理”的脉络里,国家是评估、监管和改造生态环境的唯一合法化主体,而牧民更多地被视为潜在的环境破坏者,“自然”与“社会”被完全分割和对立起来。

    这一时期,国家的生态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2003年4月,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正式成立。2006年,S旗所在的锡林郭勒盟在原草原监理站的基础上,批准成立了正处级的草原监督管理局,各旗县也相继成立了正科级的草原监理局,苏木设立了由旗县草原监理局直管的股级草原监理所。S旗负责草原打点划界、禁牧休牧和巡查管护的草原监理所得到迅速的扩张,于2007年正式成立草原监理局,人员编制从原来的8人发展为56人。

    (二)“水、草、畜”之“社群性”的瓦解与异化

    一方面,在政府投资的支持下,以家户为单位的“建设养畜”模式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强化。首先,由于国家的“禁牧补贴”是按照“草场面积”发放的,这刺激了牧民明确细分草场的需求。2002—2007年间,S旗草原监理局的工作人员最主要的工作内容即是持GPS定位仪为牧户打点测距以便拉网围栏。同时,政府还为围栏建设提供资金补助。草场面积在3000亩以下的围栏补助为30%,草场面积3000亩以上的围栏补助为50%。这也有效地调动了牧民建设围栏的积极性。2007年后,嘎查A、嘎查B和嘎查C几乎家家都围了草场。因围栏而起的边界纠纷不胜枚举,甚至很多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因草场边界而起的家庭冲突。通过这次GPS打点划界,家户之间确定的边界以地理信息的形式进入国家中心的数据库中。再者,“水利建设”也是生态建设投资的重点。在政策逻辑中,每一家庭以自家水利灌溉的饲草料地可以减轻草场的放牧采食压力,牧户开辟饲草料地可以相应提高“草畜平衡”中的载畜量。打一口新机井的造价在8万元左右,项目资金支持4万,牧民自筹4万。很多牧民都希望能在自己的草场边界内找到地下水,并在机井周围开采灌溉饲料地,这样既节省了每年买草料的成本,同时还可向那些无法开发地下水的牧户卖水。S旗开启了新一轮的“打井”热潮。截至2009年,全旗共有水井4435眼,其中供水机井598眼、中深井221眼、塑料井和筒井3616眼。与之相伴随的是地下水水位不断下降,旧机井的水位越来越深,而新打的机井必须要比旧机井更深,才能保证出水的可持续性。 第三,政府在牲畜的良种选育和牲畜棚圈建设上投入了相当的补助资金。政府鼓励牧民进行“舍饲圈养”,还通过出栏补贴的方式鼓励牧民改变传统的“春季接羔、冬季出栏”习惯,进行“接冬羔”,在棚内饲喂干草和饲料,六月即可出栏。这在理论上可以减轻秋季草场的压力,但需要在冬春圈养时投入相当高的饲料成本和劳力成本。在出栏补贴的激励下,部分牧民开始尝试“接冬羔”。综上,可以发现,政府的各项草原建设投资与补贴促进了家庭畜牧业经营的“资本化”,牧民依靠增加投入和加速周转来提高收入。2005年后,S旗的牲畜出栏率皆在90%以上。同时,畜牧业生产的“资本化”也日益落入拼投入、拼资源的恶性循环中:一方面,牧民的生产性支出不断扩大,到2013年S旗很多牧民的生产支出占牧业总收入的60%以上,贫困化风险加剧;另一方面,当地的生态环境也在这种资源依赖式的发展中继续恶化。

    另一方面,在“生态移民”项目中,政府试图通过将牧民和牲畜迁移出草场并彻底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将草场围封起来以期自然恢复生态。 2002年,嘎查A和嘎查B都被列入了S旗的生态移民规划区。政府将嘎查A最好且距离县城很近的一片草场列为生态移民迁入区,动员附近两个苏木的牧民进行围封禁牧、移民搬迁。在移民迁入区,政府依托雄厚的项目资金建构了一个理论上完全“环境友好”的“现代畜牧业”的发展模式:在畜种方面,政府通过高额补贴的方式为移民户引进昂贵的完全“舍饲圈养”的高产奶牛;在饲草方面,在项目区开辟出2000亩的高产饲料基地;在水利方面,政府投资引进单机可控制1000亩的大型喷灌机,每台机器配套4台机井供水,以满足饲草料地的灌溉需要。于是,“移民村”成了为蒙牛等大型乳品企业提供奶源的“奶牛村”。牧民不得不接受龙头企业奶源收购的垄断价格,加之饲养成本高昂,奶户日夜劳作却毫无利润可言。由于荒漠化草原区自然禀赋的先天局限,饲养成本高昂的奶牛产业本不适合在S旗发展。2008年,在“三聚氰胺”事件的影响下,奶牛村最终宣告解体。值得注意的是,在奶牛村解体后,生态建设项目资金建设的机井、大型喷灌机、饲草料地等基础设施依然在按照资本的逻辑运作。当地的苏木政府则将2000亩饲料地连同灌溉设备一起承包给了外地来的农业开发公司,种植土豆等经济农作物。2006年,S旗政府改变策略,对地处无水草场的嘎查C进行“人口转移”。这次,地方政府放弃了奶牛养殖业,直接为禁牧搬迁的牧户在县城提供免费或廉价的住房,引导移民从事二、三产业的工作。2006年,在旗政府的动员下,嘎查C中93%的牧民(79户,294人)处理掉6600头牲畜“进了城”,围封草场2.6万平方公里。进城住进楼房的牧民,丧失了传统生计,只能在县城周边打零工维持生计。城镇消费支出很高,牧民普遍难以维持家计,不断地上访讨说法。在被围封的草场上,由于监管成本高昂,地方政府也没能阻止外来畜群、农业开垦等因素的侵蚀。如今,在S旗辽阔的北部高平原草原带上,只要有机井集中的地方便有大型喷灌机制造的“时针式”大圆圈。高耗水的农业灌溉对荒漠草原脆弱的土壤和极为稀缺的地下水资源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三)国家权力的再强化、资本扩张与社区向心力的瓦解

    国家生态治理的出现对于国家、自然与社会的关系而言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转折点。

    国家通过“再造自然”来“再造社会”的权力机制也呈现出更为清晰的框架。

    一方面,监控性和汲取性的国家权力进一步强化。在生态治理中,国家生态保护职能的扩张首先表现在国家监管机构的膨胀上。同时,国家自上而下的治理策略依然延续了以资金和技术投入为核心的“建设逻辑”。在生态建设背景下,政府草原建设的补助与投入进一步引导了市场逻辑在家庭畜牧业经营中的有效运作,“水、草、畜”全面纳入了市场化与资本化经营的链条,为全球化的消费市场和工业生产提供畜产品的原料。通过生态移民、人口转移等国家项目,政府的投资有效地支持了外来资本在地方社区的垄断性扩张,土地和劳动力商品化的进程也加速推进。

    另一方面,“专断性”权力的弊端也进一步表现出来。其一,政府的资金投入只是强化了个体牧户开发资源的能力,却无法激发其保护资源的生态意识,也没有提高其保护资源的能力。国家建设资金的补助也更多地集中到有配套能力的大户手中,社区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无畜户连年增加,租赁草场放牧的大户也倾向在租来的草场上掠夺性地采食。其二,当国家的治理逻辑完全忽视了地方社区的生态特质和文化特点,便会形成一种之于社区的解构性力量。“奶牛村”的失败即是一个典型案例。当国家成为唯一的能动的主体,便很难吸纳和整合地方社会的力量,也无法矫正其在政策决策上的偏差,从而导致国家在组织化社会方面的基础性能力的弱化。

 

    六、 再造“自然”与再造“社会”:
 

    一种“国家政权建设”机制的初步探讨

    回顾一个草原社区自新中国成立六十年来的生态与社会变迁,我们或许可以将其概括为一个“畜牧业现代化”的历程。但深入历史的细部,我们却可以发现一个自然、国家与社会交织互动的复杂画面。我们发现,尽管经历了意识形态的剧烈转型,但是“再造自然”的“建设逻辑”却在国家深入基层社会的权力实践中保持了一以贯之的连续性。无论是集体化时期、市场化转型时期,还是生态治理时期,每一个时期的核心制度结构背后都包含着一个针对“自然”而展开的知识规划和权力实践。而国家对从“社会世界”中分立出来的抽象化的“自然界”的知识规划和直接干预都无可避免地重塑了社会秩序的格式。在这一过程中,现代国家不仅确立了自身的合法性,更不断地强化着支配自然与社会的自主性,汲取资源的国家能力也得到持续地增强。

    本文试图达成一种对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政权建设”的结构性机制的解释。在此之前,我们不妨先回到杜赞奇在讨论清末民初“国家政权内卷化”时所用的经典概念“权力的文化网络”。

    在笔者看来,任何关于中国“国家政权建设”的研究都不能回避“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经典概念的讨论。正如杜赞奇本人所强调的,“权力的文化网络”在方法论上的重要含义在于它“将帝国政权、绅士文化与乡民文化纳入一个共同的框架”,他意在借此“拓宽理解一种文明中政治体系的视野,即将‘文化’特别是‘大众文化’因素包括在内,从而超越十分重要但并不完全的‘乡绅社会’和‘儒家思想’等观念”。在笔者看来,“权力的文化网络”极为巧妙地涵盖了国家、地方精英与农民三角关系的实质内涵,它是政府和乡民共同参与而构成的一个“规范性”的“治理空间”:它既是组织性的,涵盖了乡村社会中市场、宗族、宗教和水利控制等正式的等级组织以及庇护人与被庇护人,亲朋好友等纵横交错的非正式关系;亦是象征性的,指各种关系与组织中的象征规范,这些象征与规范包含着宗教信仰,相互感情、亲戚关系以及参加组织的众人所承认并受其约束的是非标准。这种象征性价值赋予文化网络一种受人尊敬的权威,它反过来又激发人们的社会责任感、荣誉感——它与物质利益相区别又相联系——从而促使人们在文化网络中追求领导地位。在“权力的文化网络”中,我们不难发现,乡村社会中除了最典型的宗族组织和宗教组织之外还存在着林林总总的基于农民自身生产与生活需要的内生性的组织结构,比如龙王庙、水利闸会、青苗会等;传统国家是通过授予“象征权威”的合法化机制实现了对基层社会秩序的掌控和治理。20世纪初,国家政权的内卷化即是源于国家权力的盲目扩张对“权力的文化网络”所构筑的上下共治的“治理空间”的摧毁。

    对于“新中国”而言,杜赞奇和许慧文等学者认为,共产党政权的建立标志着国家政权“内卷化”扩张的终结,因为它从基层开始建立了与国家政权相联结的各级组织。笔者看来,这样的解释是不完全的,因为他们并没有充分意识到“新国家”所面临的国家政权建设的任务,并过分地夸大了“新国家”的“全能主义政治”在意识形态方面的渗透能力。“中国政治制度没有宗教思想的支持,它的正当性(legitimacy)是从解决各种实际问题的能力而来,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政府和政治制度,就失去正当性。”所以,笔者尝试探索“新国家”深入“自然”肌体、扎根土地深处的权力实践或许不失为理解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政权建设”结构性机制的一个有效的途径。

    首先,“新国家”在关涉乡村社会的权力实践中开辟出一个“价值无涉”的“去社会化”的“自然”领域。以广义的农业科学、林业科学和相对细分的草原学、畜牧兽医学等为核心的科学话语共同体及相应技术体制的建立为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规划和利用“自然”提供了合法性支撑。面对一个古老的充满生态多样性和文化异质性的“旧社会”,“新国家”建构的针对“自然”的普遍性的知识权威无疑是一种“去文化化”的方式建构了一种“文化”的普遍性,从而成为“国家政权建设”中“合法性”建构的重要机制。

    再者,国家“再造自然”的权力实践在下行过程中依靠的是“问题化”的逻辑,而不是“权力的文化网络”中给予乡村社会内生性的文化与组织以“合法化”象征的逻辑。亦即国家对自然的“理性”的利用和改造方案总是以否定传统生计为前提。换句话说,依托“科学”的普遍性知识权威和技术体制,国家要依据自身的逻辑来规划和利用自然,国家成为人与自然互动规则的制定者,唯一的合法的知识来源。作为“现代化”的他者,农民、牧民、山地民等,他们在长期与自然的互动中展开的文化建构和生计实践很难在国家体系中找到被肯定的空间。正如斯科特所说的“如果说农业的实际逻辑是多变环境的富有创造性的、实践中的反应,科学农业的逻辑则相反,它是改变环境使之尽可能地适应集权和标准化的公式。”在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管理中,国家与地方社区“上下共治”的“治理空间”被摒弃了。

    第三,雄心勃勃的现代国家谋求对自然环境的直接控制,国家对“自然”的直接掌控诉诸的是一个以“生产主义”的“建设逻辑”为核心的“权力的资本与技术网路”。所谓“建设逻辑”,一方面过分注重人类支配自然并不断扩大产出的能力,另一方面则单一强调外部干预以及资本与技术的投入和产出。这是一个由国家、技术专家、规划者、消费市场、税收体系等构成的权力的资本技术网络。集体化时期的草原建设,特别是以打井为中心的水利开发,支撑了大量移民人口,并制造了一种相对依赖外部投入的产业模式。同时促进了自然资源管理的国家化和国家普遍性权威的建立。改革开放后,国家在外部投入上的撤出,使牧民不得不承担投入的成本,并逐渐卷入市场运作的链条,从而转化成“为市场而生产”的“牧民商人”。在生态治理时期,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却服务于外来资本对草原水土的密集开发。国家政权建设对乡村社会的渗透表现为一个国家逐步实现对自然的绝对主义支配的历史过程。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不断深入基层,并不断地将自然资源“解放出”地方性的社会结构,从而构筑了全国性的“发展体制”,国家能力也得以强化。

    第四,“权力的资本—技术网络”所支持的“建设逻辑”是一种“无社会建设”的建设,它无法限制资本和技术的盲目扩张对社会和自然的侵蚀。如果按照迈克尔•曼对国家权力“专断性”与“基础性”的两种维度的区分。“权力的资本—技术网络”的有效运作强化了国家的“专断性”权力,但国家权力的基础性维度——“渗透社会并组织社会关系,有效生产社会能量”却不断弱化。因为这种仅仅以“资本—技术”为纽带实现的组织化本身即是对“社会”内涵的曲解和背离。

 

   荀丽丽: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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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荀丽丽,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声明:本文根据第一届中澳学术会议论坛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定。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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