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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蒙古文翻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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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文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要提高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尊重当地居民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地位,增强其参与感、获得感和自豪感,切实改变高比例迁出居民、切断文化传承脉络的做法。” | ||
http://www.wenming.cn/bwzx/ggtz/201903/t20190321_5046445.shtml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3-21来源:文化和旅游部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文物局)、商务局(旅游局):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以下称《办法》)已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以人为核心、以生活为载体,与当地的社会人文、自然等生态环境密切相关。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加以整体性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探索和实践,是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重大创举。 随着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深入推进,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和规范管理。《办法》是10多年来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验的深入总结和提炼,是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实践的一项重要制度化成果,是今后一段时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基本遵循。《办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党中央关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精神贯穿始终,明确提出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申报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责任主体、主要任务和措施,对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作出具体部署,狠抓《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切实做好《办法》的施行工作。 二、进一步夯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主体责任 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领导,统筹协调。要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列入地方政府重要工作议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时研究制定本地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相关政策。要推动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纳入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要明确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及其工作职责,健全各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文化生态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培养专业人才,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广泛吸纳有关社会力量参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专家咨询机制。要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纳入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社会力量进行资助,形成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支持、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 要建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评估报告制度,定期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评估,并及时向文化和旅游部报告建设情况。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建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绩效评估机制,将绩效评估与完善政策、改进工作相结合,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资金安排挂钩。对建设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和重点支持。对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进行严肃处理和摘牌。 三、全面落实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的重点举措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以《办法》的出台为契机,秉持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突出人的主体地位,重视社区的承载作用,注重氛围建设,培育独有特色,努力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区、示范区和引领区。 (一)进一步做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和衔接。要增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以规划为抓手,强化规划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把规划实施贯穿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全过程、各环节。要推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服务精准扶贫、乡村振兴战略相衔接,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要依托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积极探索将文化生态保护区与乡村旅游、全域旅游发展相结合,推出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品旅游线路,利用展示场馆、传习中心、传习所和传习点等开展研学旅游和休闲体验旅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二)进一步深化对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认识。要维护和改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条件和实践环境,保护和培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文化生态。要提高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尊重当地居民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地位,增强其参与感、获得感和自豪感,切实改变高比例迁出居民、切断文化传承脉络的做法。要注重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未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间、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互动性和关联性,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三)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能力建设。要定期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要加强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要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展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加大对急需保护项目的扶持力度。要鼓励、支持和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组织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传统工艺传承人群参加研修研习和培训,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要充分挖掘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将传统工艺培训和传统工艺工作站向区域内贫困地区倾斜,助力当地脱贫攻坚。 (四)进一步营造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浓厚氛围。要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办好各种各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馆、传习中心、传习所和传习点。支持区域内传统村落、街区、社区建设,让传统村落、街区、社区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和展示的空间。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及教育,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要利用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日等重要节点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传播活动,定期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区域性展示展演,培育形成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活动,进一步提高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可见度和影响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省级及以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规范,积极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关于设立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及开展现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验收工作,将另行通知。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办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设置等情况,请及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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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1号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雒树刚 2018年12月10日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 申报和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七)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第八条 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工作应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 第十一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组应当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第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验收申请;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申请组织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第十九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第二十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组织或委托开展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支持从业者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艺。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建设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根据传习需要设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或传习点。鼓励将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元素或符号运用在当地城乡规划和设施建设中。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整合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保护区内的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在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开设选修课,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组织开展区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传统工艺相关技能培训,带动就业,精准助力区域内贫困群众脱贫增收。 第二十九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深入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委托相关高等院校或机构,培养一批文化生态保护专业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省市级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予以补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不定期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五年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对建设成绩突出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和旅游部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文化和旅游部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已公布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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