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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网: 草原司法解释或无法阻止荒漠化 2010年07月28日 11:20 http://news.hexun.com/2010-07-28/124397901.html
和讯消息 近日,和讯网从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获悉, 为维护草原生态安全,促进草原可持续发展, 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联合召开了推进草原司法解释制定工作座谈会, 各方代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代表们指出,尽管各地近年来在打击开垦草原等破坏草原资源的违法行为方面做了积极的探索 ,但也明显感觉到由于相关法律缺乏草原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量刑标准,导致草原违法案件难以向司法部门移交 ,司法部门也难以受理、难以定罪判刑,使得一些违法者有恃无恐。 代表们强烈要求,必须尽快制定出台草原司法解释, 加强草原法与刑法的衔接,重点明确开垦和非法使用草原“入罪”的具体量刑标准, 以及“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的法律内涵。代表们大多数赞成将20 亩作为追究开垦草原和非法使用草原的“入罪”量刑标准。代表们还建议在草原司法解释中明确监理机构的法律地位、草原内涵等内容。 但草原保护专家陈继群认为,目前最主要的工作不是草原司法解释制定工作, 而是尽快修改相关草原立法。。据了解,我国现行的草原法于1985年 6月18日通过 ,2002年12月28日修订, 涵盖了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的保护,甚至包括南方北方农村田间地头的零星草地。陈继群认为, 首先现行法律对“草原”的定义不准确。在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草原的定义并不包括人工草地, 仅指比较广袤的草原,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对草原的定义就是“北方的草原”。 其次,草原和土地联系很紧密。在日本、蒙古人民共和国、中国台湾地区, 都没将草原和土地割裂开。以草原经济占主体的蒙古人民共和国并没有专门的草原管理法,而是着重保护土地。中国《土地法》虽然实施很严格 ,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所有权属不清,没有按照国务院2001 年的通知和规定进行土地的初始登记和调查,所以根本不可能依法在草原牧区确认牧民的集体土地权属。他呼吁 ,国家出台的草原法,应将土地和草原联系紧密。只有在保护好了土地的基础上 ,才能保护好土地上长的东西。皮之不存,毛将焉覆? 内蒙古农业大学研究草原的格日勒图教授早年曾在日本早稻田大学攻读博士,对日本的草原保护深有体会, 他也提出,草原管理应以土地保护为基础, 而不应该以“地上长了什么东西”单独管理。比如牧民在草原上有树,管理这一片区的就会有林业局也会有农业局 ,职能交叉,且片区和片区分离。1997 年,内蒙古最后的天然草原地区实施平分草场、定居的政策, 破坏了传统的游牧文化,造成天然植被退化和表土的裸露。自2000 年来,农耕开垦破坏了内蒙古草原表土层, 出现了大面积土地荒漠化。近十年来频繁的沙尘暴反映了内蒙古地区荒漠化的严重程度。内蒙古乌拉盖湿地消亡是干旱草原荒漠化的典型案例。 据介绍,内蒙古土地面积 118.2万平方公里,纯草原面积25. 1万平方公里,沙漠和戈壁面积40万平方公里 ,且荒漠化正以每年5至7 万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大。如不采取相关措施,昔日丰草水美的内蒙古草原或 将成为历史。 【作者:肖立翠 来源:和讯独家】 (责任编辑:路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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