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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30日 |
曾经草原点评:
2013年1月31日,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富友和地籍处处长赵洪峰在"农村牧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新闻通气会上"上说:"内蒙古农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基本完成",这是公开撒谎,据我们了解的事实是,内蒙古农牧区大部分集体土地还没有登记确权发证。
2001年《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2010年一号文件:“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2011年5月16日国土部、财政部、农业部通知:“中国将在2012年底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全覆盖。”; 2012年一号文件:“2012年基本完成覆盖农村集体各类土地的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
目前‘3年’时限已过,内蒙古共有1万多个村级单位,分布在69个旗县,大部分是集体土地,
这些村长绝大多数没有申请集体土地登记或申请了却不被受理,何来指认、公告、登记、发证? 何谈‘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已完成’?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而树、草、农作物、房屋和建筑都是土地上的生长物和建物,逻辑在先--土地登记之后,地上建物和生长物才能清楚地登记、确认权属。公民的集体土地财产未登记、生效,何谈依法保护公民财产、公民利益?何谈“法治”?
1982年宪法规定了中国实施土地公有包括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内蒙古农村牧区大部分土地至今不登记确权发证,公民土地财产确权一拖再拖,只能证明内蒙古运行的是一种扭曲、不公正的"市场经济"体制。
参考——集体土地登记的各次通知、办法: *2010年一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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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2月4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1982年12月4日起 施行) 蒙古文版 。。。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2001年11月9日 |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蒙古文版 “。。。力争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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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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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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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5日 |
温家宝总理 政府工作报告:2012年主要任务。。。要认真搞好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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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4日
国土资源部朱留华司长:全国明确权属、领证的土地已达70%-80%,剩下的土地登记的推进工作,面临很多阻力,主要原因是:1、相关部门工作不主动;2、农民对自身权力的忽视,权利意识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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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 |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的重要意义。要求到2012年底前,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所有权的村和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2011年5月13日
中央政府网站 新华社
“全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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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来源:中国政府网
《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四章 初始登记 。。。 。。。 第三十二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八章 土地权利保护
第七十条 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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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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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草原点评: 根据《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上述《通知》,内蒙古1万3千多个嘎查长、村长都应该到各旗县国土局申请“集体土地登记确权”、领取《集体土地所有证》,但是内蒙古 并未“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的重要意义”,大多数农牧区公民并不知道相关法律法规,不知道自己的集体土地财产要依法登记,例如中青院农民之子协会赴乌兰察布盟四子王旗等地的调查结果,反映了一些地方“法治”滞后、公民权利意识淡薄源于相关官员的“行政不作为”。 集体土地登记的关键是申请人要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权威土地权属证明,是1984年内蒙古各旗县的“公社转制成苏木、乡;生产队转制成嘎查、村”时公开颁发的政府文件,例如下面《东乌旗政府1984年第49号文件》划定了各单位四至界线,并要求“必须让本单位群众都知道这个文件规定的边界和地点。” 1989年2月27日,东乌旗政府“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发布了第11号文件,“再次公布东乌旗政府 东政字(1984)第49号文件,明确各单位权属界线”。 各旗县并未公开同期的这个“土地权属来源”文件,致使内蒙古1万多个嘎查、村长土地登记确权滞后,这是有关官员明显的“行政不作为”。 为了纪念“土地日”,推动内蒙古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本网站公开东乌旗1984第49号文件的部分内容(见下面蒙古文和汉文文件),以及已经解密的1:50000图件复印件(某嘎查<村>宗地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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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
东政字(1984)49号 文件
(部分复印件,来自原东乌旗苏木、嘎查长)
注:以下为汉文翻译,以蒙古文原件为准: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文件 (原件蒙古文) 东政字(198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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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旗苏木、嘎查两级草场土地边界规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草场管理规定》,并以此为准。 改变草场大锅饭状况,确定草场土地所有权和草场使用权,管好、利用好、保护好并达到建设的目标,全旗各苏木、嘎查边界界线再次确定如下,各单位照此执行。 东乌珠穆沁旗政府 (旗政府章) 1984年4月29日
。。。 。。。
宝力格苏木(乡)土地边界:
从东向西:阿吉拉噶图(山)的东梁(1153米【注:标高。下同】)向两阿吉拉噶图山顶(1168米)向西南下去到陶布格淖尔(湖)的水面中间向西南直线到(1072米高地)经过(1060米)高地、格日朝鲁(1043米)山顶,向北转,经过宏格尔敖包(1033.8米)山顶,直线向西南,从白音呼勒(格日特黑呼勒)水面的中间穿过,经过阿日朝鲁特北面(1060米)高地后,向西南拐,直线经过(1161米)高地,经过色勒奔希日有架子的高地(1074.9米),向东南拐,直线到布日黑布冬的西南下去,经过浩绍山的山顶,向东南,从宝力格庙北边的敖包顶上过去,在旧庙遗址的北面的敖包以南约450米,定位纬度188 °15′,以后向东南方向约650米处转106度角向东南2800米到120度后,向5.150米走,到190度后,向东南方向拐,在1.150米处,在157度30东查干陶勒盖的东南下去,到山脚下,从那里直接到朝鲁台井前面的小山坡(阿善宝力格泉眼),然后直线往南到白音都兰敖包(1020.3米),向东南方向直线经过西湖东山坡(991米)吉日格拉嘎查铁丝网向东南直线22华里,到额日勒后,向东南拐,到花淖尔后向东北方向直线走17华里零二百米后,到齐格淖尔(湖)后,向东拐,从水面中间经过,走1430span>华里后向东北方向直线走,经过轄格因宫根(846米)到阿日淖尔(湖)向北走,沿轄格因宫根经过霍日格日晶小山坡(846米)向东北直线到赛呼都格东侧后,向西北拐,到达哇桑根敖包山顶后(862米)后,往西被方向直线到塔奔敖包好莱井东边经过,往北3华里零1百米到176.30角度后,往西北方向直线走,到东嘎不太的西侧山脚230度角后,走2华里350米轄塔山顶940米后,向西北方向到查干朝鲁(963米),经过东侧山包(835米)高地,到希布日亭浑地北面,从乌胡日朝鲁的西边(968米)过去,到额仁陶勒盖(996米)山顶后,拐向西北方向直到哈布其林山口,经过伊和日呼都格(双井)往西南,浑得日山顶(1026.1米),往南直线到高勒高小山包山顶后,往西方向直线到哈布奇日额黑的南边山头后往北,好布林伊和阿吉日嘎山东侧。(完)
乃日木德勒嘎查(村)土地边界: 从西北白音呼布边界线开始,贺木合德的两个井中间直线过去,转向哈登胡呼都格的西梁,经过满都拉图的站的西梁1华里处、四方山顶,布冬陶勒盖山顶。经过山顶直行,经过双架山,阿拉湖,再30拐直到轄根霍日格杰井的东侧,经达瓦山顶,经塔奔井的东侧,东哈布塔盖山顶西侧,直线到玛尼特山顶,经查干朝鲁的东侧,经谢不亭山顶北,经过乌胡鲁山西脚,经过额仁陶勒盖山顶,到哈布齐勒山口的双井,经过哈布齐勒经的东哈布齐勒山的高勒高小山顶,经过浩必勒的南山直线到阿吉日嘎山的东侧,往西北方向拐,经过阿吉日嘎山顶,从塔布斯水面中间穿过,直线向格日朝鲁方向,和莫特双井的北侧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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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北往南阿日朝鲁图的西北大梁顶到呼德格西梁顶;直行向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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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日格愣嘎查(村)土地边界: 从色勒崩的上山的架子开始;向东南留出苏木四方的打草场;拉日朝鲁特西梁;西边呼德格(归即日格朗图所有) 。。。 。。。 。。。 。。。
满都宝力格苏木(乡)土地边界 北起呼勒特音包日呼硕1046.2高地 ( 500号界标 ) 向东南直线到924.2三角架高地、梅勒音陶勒盖960.1高地、阿斯根陶勒盖1007高地、乌兰陶勒盖1018高地、白音乌拉山三角架1087.3高地、舒迪哈944高地到蒙格图, 再向东南到拉盖、哈勒金芒和图三角架1034.9高地, 从此转向东直线到1166.5三角架高地、1087高地、1074高地、1066高地、1108高地到准达巴, 再转向东北直线到乌拉盖绍荣1152高地、木盖廷布敦三角架1181.1高地、乌散查干-高吉高尔三角架1169.4高地、1064高地、1129.9高地到1252三角架高地再转向东直线经过1013.9高地1097.9高地、1073.2高地、1179.6高地到乌兰哈德三角架1334.9高地再转向东北经过1248高地、1346.6高地到达拉廷查干1416.6高地,再转向北到哈尔亚马特1318.4高地 (528号界标) 。 ( 根据1967年1:50000地形图标高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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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
1. 我旗各苏木、嘎查、牧场、工厂、矿业及所在地地区,草场边界,按照1984年东乌旗政府第49号文件的规定划定。 2. (1984)49号政府文件公布之日生效,以前相关文件作废。 3. 草场边界正式划定后,边界相邻的各苏木、嘎查要本着有益团结,互相尊重,所有划定的边界、地点和名称不得随意改动、移动、换名,必须让本单位群众都知道这个文件规定的边界和地点。 4. 相邻的单位6华里之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原来旧有的建筑要利于团结,有利于发展生产和有利于草场保护。 5. 相邻的各苏木、嘎查互相借用草场和打草场,要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的同意并支付费用。在没有被同意和调解的情况下,不能放牧、打草、走浩特和采集土特产,尤其不能建设永久性建筑。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侵犯了集体和个人的权利,将根据轻重程度予以处理和处分。 6. 分草场时,出现错位情况,双方应协商调解,作价处理。
------------------------------------------- 公 示 1. 苏木边界方向不是依照传统民间的方向,而是以公开地图方向为准。 2. 上文中阿拉伯数字注明的是海拔标高。 3. 确定边界的地图是1:50000地图,各苏木的边界已经在1:50000地图上标明。 4. 各嘎查中间边界点是按当时民间方向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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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此文件给旗长、副旗长。 抄送旗党委办、人大常委办、政协办、政法委办、政府办,共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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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 评 —曾经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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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建立一个公正的先进的人类社会的前提。 2007年,《物权法》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法》、《土地登记办法》公布实施。 2008年2月7日,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第二次限时进行全国土地调查,主要调查登记土地宗地位置、面积、权属, 公示以确定中国的每宗集体土地财产界线和权属,并发放统一印制的所有权证书。 内蒙古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应该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掌握GPS, 收集自己集体土地面积、四至界线、宗地图和权属来源证明等,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土地登记、确权,才能保护好自己生存的资源和北方草原生态环境。
我们公布该文件部分复印件(东乌旗原苏木长、嘎查长提供),希望各旗县有关部门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迅速公开1984年各旗县相关文件,公示各单位集体土地权属来源证明,重塑政府公信力和公开、公正形象。 -- 曾经草原网站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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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 |
集体土地初始登记申请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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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
国务院令第518号
现公布《土地调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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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 |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
e蒙古文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第二次土地调查”)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五、第二次土地调查的组织实施 (一)进度安排 按照国务院要求,从2007年1月起,开始启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2007年1月至6月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规范制定,以及试点经验总结、业务培训和舆论宣传等。 1、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开展农村土地调查,逐地块查清全国土地的位置、类型、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 2、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查清农村部分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确权达到90%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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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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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9日 |
附件:《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e蒙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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