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a 土地登记 a a 集体土地权力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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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


 2011年5月6日  http://wenku.baidu.com/view/8f26dcf7f61fb7360b4c65e6.html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通过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的重要意义。要求到2012年底前,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所有权的村和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   

 2011年5月13日 中央政府网站 新华社 http://www.gov.cn/jrzg/2011-05/13/content_1863611.htm

   全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覆盖到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2011年8月
 

   

 

  曾经草原点评:

    根据《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上述《通知》,内蒙古1万3千多个嘎查长、村长都应该到各旗县国土局申请“集体土地登记确权”、领取《集体土地所有证》,但是内蒙古 并未“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的重要意义”,大多数农牧区公民并不知道相关法律法规,不知道自己的集体土地财产要依法登记,例如中青院农民之子协会赴乌兰察布盟四子王旗等地的调查结果,反映了一些地方“法治”滞后、公民权利意识淡薄源于相关官员的“行政不作为”。

    集体土地登记的关键是申请人要提交“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权威土地权属证明,是1984年内蒙古各旗县的“公社转制成苏木、乡;生产队转制成嘎查、村”时公开颁发的政府文件,例如下面《东乌旗政府1984年第49号文件》划定了各单位四至界线,并要求“必须让本单位群众都知道这个文件规定的边界和地点。”  1989年2月27日,东乌旗政府“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发布了第11号文件,“再次公布东乌旗政府 东政字(1984)第49号文件,明确各单位权属界线”。

    各旗县并未公开同期的这个“土地权属来源”文件,致使内蒙古1万多个嘎查、村长土地登记确权滞后,这是有关官员明显的“行政不作为”。 

    为了纪念“土地日”,推动内蒙古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本网站公开东乌旗1984第49号文件的部分内容(见下面蒙古文和汉文文件),以及已经解密的1:50000图件复印件(某嘎查<>宗地图之一):


    曾经草原

   “法治”是建立一个公正的先进的人类社会的前提。

     法治包括三个方面:
    1
、 建立规定与执行的机制。 
    2
、 法律和信息必须公开-让人们事先了解行为的准则, 公示公民登记的土地财产等权力;便于使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
    3
"法治"意味着由司法机制来 保护公民的权利,并确定一个人是否违反刑法或是否依照民法应对其他个人负法律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

    2007年,《物权法》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法》、《土地登记办法》公布实施。
   
2008年2月7日,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第二次限时进行全国土地调查,主要调查登记土地宗地位置、面积、权属。

    内蒙古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应该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掌握GPS, 收集自己集体土地面积、四至界线、宗地图和权属来源证明等,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土地登记、确权,才能保护好自己生存的资源和北方草原生态环境。

 

                               -- 曾经草原网站    2010

参考:  
  集体土地初始登记申请表(参考) 

    

 

2007年

 

物权法 e蒙古文版

    。。。 。。。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
 

 

2001年

 

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e蒙古文

 

 

2001年

 

附件:《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    e蒙古文

 

   
 

2008年


 

土地登记办法    e蒙古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 40 号

来源:中国政府网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8-01/03/content_849402.htm

  《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土地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 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
  (四)地上附着物情况。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第十六条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第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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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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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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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土地权利保护

  第七十条 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实现国家和地方土地登记结果的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七十二条 国家实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土地登记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
  土地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依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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