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保护迁徙野生动物物种公约》 19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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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迁徙野生动物物种公约》 —— 缔约各方,承认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代替的一部分,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必须加以保护;认识到每一代人为了将采的世世代代拥有地球上的资源,并负有确保该资源遗产受到保护和在其被利用时加以明智利用的义务;意识到从环境、生态、遗传、科学、美学、娱乐、文化、教育、社会和经济的观点看,野生动物的价值都在日益增长;特别考虑到野生动物中通过国家管辖边界或国家管辖边界外的物种;承认国家是而且必须是生活在国家管辖边界内或通过国家管辖边界的野生动物迁徒物种的保护者;确信野生动物迁徒物种的保护和有效管理要求野生动物迁徒物种在其国家管辖边界内摄过其生命周期的任何一段时光的所有国家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亿及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1972年,斯德哥尔摩)通过的并得到联合国大会第27次会议满意地关注的行动方案的第32条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