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旗满都宝力格牧民承包的1万多亩草场被非法占据、开垦(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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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禁止开垦草原的法令,违法侵占5户牧民已承包的1万多亩草原。 图中是牧民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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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打着治沙的幌子在东乌旗天然草原上开垦,种起了油菜。 |
4、图中是两位牧民原告:“他们说是种苜蓿,实际种油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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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破坏草原,何患无词:“苜蓿草籽基地”又变成了“治沙工程”。 | 6、在齐腰深的优质草原上“挂羊头卖狗肉”搞治沙工程。 |
说到草原生态保护,关键是人治还是法治、官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我国已公布了环境保护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只要大家依法行事,草原生态恢复并不困难,有关草原保护的法律应该大张旗鼓的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 (点击这里看《草原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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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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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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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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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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