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政府文件 (原件蒙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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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珠穆沁旗政府
(旗政府章) 198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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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都宝力格苏木
边界:
北起呼勒特音包日呼硕1046.2高地
( 500号界标 )
向东南直线到924.2三角架高地、梅勒音陶勒盖960.1高地、阿斯根陶勒盖1007高地、乌兰陶勒盖1018高地、白音乌拉山三角架1087.3高地、舒迪哈944高地到蒙格图,
再向东南到拉盖、哈勒金芒和图三角架1034.9高地,从此转向东直线到1166.5三角架高地、1087高地、1074高地、1066高地、1108高地到准达巴,
再转向东北直线到乌拉盖绍荣1152高地、木盖廷布敦三角架1181.1高地、乌散查干-高吉高尔三角架1169.4高地、1064高地、1129.9高地到1252三角架高地再转向东直线经过1013.9高地1097.9高地、1073.2高地、1179.6高地到乌兰哈德三角架1334.9高地再转向东北经过1248高地、1346.6高地到达拉廷查干1416.6高地,再转向北到哈尔亚马特1318.4高地
(528号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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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1967年1:50000地形图标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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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规定:
1.
我旗各苏木、嘎查、牧场、工厂、矿业及所在地地区,草场边界,按照1984年东乌旗政府第49号文件的规定划定。
2.
(1984)49号政府文件公布之日生效,以前相关文件作废。
3.
草场边界正式划定后,边界相邻的各苏木、嘎查要本着有益团结,互相尊重,所有划定的边界、地点和名称不得随意改动、移动、换名,必须让本单位群众都知道这个文件规定的边界和地点。
4.
相邻的单位6华里之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原来旧有的建筑要利于团结,有利于发展生产和有利于草场保护。
5.
相邻的各苏木、嘎查互相借用草场和打草场,要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乙方的同意并支付费用。在没有被同意和调解的情况下,不能放牧、打草、走浩特和采集土特产,尤其不能建设永久性建筑。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侵犯了集体和个人的权利,将根据轻重程度予以处理和处分。
6.
分草场时,出现错位情况,双方应协商调解,作价处理。
公示
1.
苏木边界方向不是依照传统民间的方向,而是以公开地图方向为准。
2.
上文中阿拉伯数字注明的是海拔标高。
3.
确定边界的地图是1:50000地图,各苏木的边界已经在1:50000地图上标明。
4.
各嘎查中间边界点是按当时民间方向标注。
5.
复印此文件给旗长、副旗长。
抄送旗党委办、人大常委办、政协办、政法委办、政府办,共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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