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草原牧区 党政机关和个人占用集体草原问题进展 

2006.7.2
内蒙古纪委发通知

2006.7.26
中国最高检察院实施立案标准

2006.12.19
内蒙古纪委书记讲话

2006.12.19
锡林郭勒日报

2007.10.3
未归还集体产权或继续侵权案例

 

主页中文主页—内蒙古纪 委发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
要求占用草场的党政机关和个人务于10月31日前无条件退出

-来源:2006年7月2日〈内蒙古日报〉头版
>蒙古文   >头版照片->  


本报讯(记者崔楠 通讯员徐志明、刘长春)
记者6月29日从有关部门获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监察厅和农牧业厅联合下发《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占用草场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占用草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0月31日前无条件退出。
《方案》指出,全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以及办农牧场、转包、租赁、在牧户寄养牲畜等方式占用的草场,都要在8月31日前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登记,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再将申报登记情况于9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方案》规定,占用草场的单位和个人在清理时限内无条件退出的,不追究其责任;对逾期拒不退出或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占用草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追究纪律责任;对单位占用草场拒不退出的,要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同时,四部门公布了举报电话:
    自治区党委、监察厅举报电话:0471-4951850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举报电话:0471-12380
自治区农牧业厅举报电话:0471-4344165

 

 


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开始施行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6-07/27/content_346912.htm

 

。。。 。。。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自治区纪委书记巴特尔讲话:
切实做好清理占用草场工作

-来源:2006年12月20日〈内蒙古日报
http://www.nmg.xinhua.org/zjcy/2006-12/20/content_8832938.htm



 

    19日上午,全区清理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占用草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会议强调,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加大力度,善始善终把清理占用草场工作做好。
    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巴特尔,自治区副主席雷·额尔德尼出席会议。自治区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等9个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据了解,半年来,各地各部门按照自治区纪委八次全会的安排部署,清理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占用草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10月底,全区有60个党政机关和1036名干部退出草场325.6万亩,加上清理其他非牧民占用草场1128万亩,全区已清理占用草场1453.6万亩;但还有138.7万亩草场没有退出。
    巴特尔强调,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责任,加大力度,善始善终地把清理占用草场工作做好。一是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集中力量全力去抓,做到彻底解决,不留死角,不留后遗症。二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担负起主抓的责任,又要认真抓好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特别是各级党组织要主动介入,为清理占用草场工作提供帮助和服务。三是要注意建立维护农牧民利益的长效机制,主要是从加强后续监管、防止问题反弹着手,切实把这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党和人民的关系、事关和谐社会建设和边疆团结稳定的大事做好。 (文/马艳军)

 

 

 

 

 

点 评  -曾经草原 2007年10月5日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重新走上了法治化的道路。
 

    土地财产权问题和时间排序,以内蒙古东乌珠穆沁旗(以下简称 东乌旗)为例:

    1636年始称乌珠穆沁左翼旗,旗王府在乌拉盖河上游奎苏脱罗海(
在今胡硕庙遗址)。
   1949年
乌珠穆沁左翼、右翼两旗并入东部联合旗
   1956年
成立东乌珠穆沁旗(东乌旗),面积47328平方公里。
   1958年成立
满都宝力格、额和宝力格公私合营牧场。
   
1965年成立了贺斯格乌拉公私合营牧场。
   1966年东乌旗官方发布《重新调整各单位草场范围的决定》(66)东人秘字27号
   1967年12月
东乌旗革委会取代东乌旗政府,挖肃、斗牧主。
   1969年
内蒙古兵团六师成立,占据了东乌珠穆沁旗东部土地和水源地 约1万多平方公里,开垦了十多万亩原生草原,伐光了宝格达山林场西部几座山头上的大小树木。
   1975年兵团六师解散
,改由内蒙古农垦局占用(改称“乌拉盖农垦分局”、“乌拉盖农工商公司”、“乌拉盖经济开发区[
2004年开发区被撤消]”,“乌拉盖管理区”直属锡盟政府[2006— ]。)

   1982年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并且不断完善和修订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1984年和1989年东乌旗
政府 两次发文确定了辖区内各苏木、嘎查的位置、四至界线和宗地图。
   
1984年满都宝力格牧场脱离乌拉盖开发区回归东乌旗, 改称满都宝力格苏木
   
1985年贺斯格乌拉牧场牧民 集体脱离乌拉盖开发区跑回东乌旗由东乌旗政府在沙麦苏木、宝力格苏木内重新分配草场放牧。

   1986年起,内蒙锡盟政府占据东乌旗水源地5000平方公里,成立开发区,出租土地给20多家外地单位 ,累计开垦东乌旗草原100多万亩;并开始篡改地图、侵占满都宝力格等苏木的集体土地 

    1987年,《内蒙古自治区地名志 锡林郭勒盟分册 》第158页 篡改了东乌旗政区图中的满都宝力格苏木地图、面积、边界和GPS定位。
 

    1989年,东乌旗政府1989年11号文件,再次根据 1984年49号文件

确定“各苏木、镇、厂矿所占草场界线”。
 

    1997年,内蒙古 农牧区集体土地仍未登记确权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却仿照内地集体土地私人承包,千年游牧终止,原生草原植被开始负向演替、生态退化。


   
1998年起,内蒙古计委负责人到东乌旗,东乌旗长出租满都宝力格60万亩草原给天津老板25年。见中国网《内蒙古90万亩草原莫名失踪》。

    1999年中国开始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全国土地登记、确权的配套法规和程序;

    2000年前后,内蒙古尤其是锡林郭勒盟已出现大量国家机关、干部以及非牧民占用牧区草场问题。

 

    2000年6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 。。。”

  

    2004年,内蒙锡盟大面积开垦东乌旗草原,并截断 东乌旗境内的乌拉盖河招商煤化工等高污染高耗水企业,对乌拉盖河流域中下游的国家重要湿地乌拉盖沼泽区和乌珠穆沁草原生态系统造成极大破坏。 (见新华社2004年报道《内蒙古全国最大开发区毁草原生态 进退两难》
 

    2005年,锡盟东乌旗满都宝力格苏木牧民开始举报90万亩集体土地被外来单位占用。

 

    2006年6月 中共内蒙古纪委等四单位要求涉案机关、在职和退休官员自报非法侵占草原面积并‘无条件退出’。
    依照《宪法》,内蒙古草原牧区的绝大部分的土地产权属于牧民集体所有,可是“纪委通知”并没有写明退出的集体草原如何处理:这些被侵占的集体土地的产权是依法归还牧民嘎查[村]集体,还是集体土地产权归“纪委”等单位或“官方”所有?

    2006年7月2日 《自治区纪委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占用草场的党政机关和个人务于10月31日前无条件退出》
 

    2006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开始实施。

 

    2006年8月9日,中国经济时报《90万亩草原“莫名”失踪》
    

 

    2006年9月8日、12月19日锡林郭勒日报我盟认真清理党政机关、干部以及非牧民占用草原工作, 各级党政机关及干部占用草场98.893万亩见锡林郭勒日报2006年12月19日); 清理非牧民占用草场1100余万亩见锡林郭勒日报2006年9月8日)”

 




 

    2006年12月 据内蒙古纪委书记巴特尔公布的数字:几年之间,至少有1千多名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和60个机关涉案侵占草原,“截至10月底,全区有60个党政机关和1036名干部退出草场325.6万亩,加上清理其他非牧民占用草场1128万亩,全区已清理占用草场1453.6万亩;但还有138.7万亩草场没有退出。”  -来源:2006年12月20日〈内蒙古日报〉
http://www.nmg.xinhua.org/zjcy/2006-12/20/content_8832938.htm

  

    锡盟情况见锡林郭勒日报2006年12月19日  12月19日:

    “今年以来,我盟重点对党政机关、党政干部占用草场问题进行了清理。据统计,清理前,各级党政机关级干部占用草场98.893万亩,兴办牧场75个、饲养牲畜29774头只。其中,盟旗党政机关及干部占用草场66.0545万亩,兴办牧场66个,饲养牲畜20292头只。其余为中直机关、区直机关占用。截至1031日,盟、旗两级共清理牧场56个,受贿草场47.9895万亩,清理牲畜15692头只,分别占应清理总数的84.8%72.7%77.3%。我盟清理占用草场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加上文革中被占用的草原,违规违法占用、转租的草原面积
约占现存天然草原面积的十分之一。 典型案例如1975年起内蒙古屯垦占用(内蒙农垦解散后由锡盟政府占用)的东乌旗草原 水源地5000平方公里,仅1985-1996年就违法开垦草原100万亩。
   考虑到上述被侵占草原已被转租或开垦、地面径流已被截断等因素对仅存天然草原生态系统包括流域湿地的影响、造成的侵害以及治理的费用,已经难以计数。

 

    2007年10月3日,据锡盟东乌旗满都牧民们反映,内蒙古地方政府官员越权侵占和转租的‘90万亩’集体土地产权没有归还给他们(没有在三个嘎查[村]已领取的‘集体土地所有证’上补上‘90万亩’),仍由外来单位占用。
   网上公开资料(2005年— )显示,其中60万亩集体土地被政府官员、机关占用,并在开价‘整体转让’
       (见下面产权交易网链接)。

    康德说:“财产所有权是个人自由不受强权限制的权利,是使人权受到保护的制宪第一要义。

    王怡(研究员)说:
   “法治是一种最具有连续性的统治,它不用社会的刚性断裂来寻求变革,也不通过对个人既得权益的否定和藐视来重新界定起点。
    维权的实质就是维护那些分散在每个集体和个人手上的正当的既得利益,并要求国家权力在这些既得的集体和个人利益面前正式退让,并给予不得侵犯的允诺和司法的保障。

   
这种权利概念是要产生一种渐进的社会自生秩序,并最终依靠这种秩序去抗衡政府权力秩序的不恰当的扩张
 

    内蒙古草原各旗县政府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实施集体土地登记、发证, 内蒙古锡盟政府占用的5000平方千米集体土地是否退还给东乌旗管理,恢复原生草原、国家重要湿地生态系统,人们拭目以待。

 

 

   

    案例:
 

    2007年内蒙古现存草原地区 未归还集体产权或继续侵权案例(之一):

  ‘90万亩侵权大案’网上资料:http://jjsb.cet.com.cn/show_63487.html
    其中60万亩牧民集体土地,从2005年起已经被内蒙古某单位放在‘产权交易网’上,整体转让,
    内蒙古某“官方机关”、“领导干部”不但继续侵占大片集体土地,竟公然违法转让集体的土地 。。。这不是公然违宪吗?

   

     





看看他们要“转让”的是哪里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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